1、参加人员
参加党组会议的是各位党组成员,列席会议的有办公室主任、监察室主任,需其他人员列席参加的另行通知。
2、下列事项须经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:
① 涉及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的有关问题;
② 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;
③ 涉及根据管辖权限任免(或推荐)干部的问题;
④ 涉及管辖权限内工作人员的奖惩问题;
⑤ 涉及调入人员或现职中层干部的调出问题;
⑥ 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;
⑦ 涉及重大建设项目或重大开支问题;
⑧ 涉及大额资产的处理问题;
⑨ 涉及机构、编制的调整问题;
⑩ 党组认为应当集体研究的其它问题。
3、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召开党组会:
① 党组成员2/3以上人数出席;
② 党组书记或由党组书记指定的党组成员主持会议。
③ 党组书记决定或党组成员提议并经党组书记同意召开党组会(书记因故外出时,可由他指定的会议主持人召集)。
4、研究重大事项应提前做好下列准备工作:
① 至少提前两天将议题通知党组成员,党组成员要针对议题做好充分准备;
② 至少提前1天通知有关职能部门就议题准备好有关材料;
③ 必要时,党组书记应事先与有关党组成员就议题个别交换意见,互相沟通看法和想法。
④ 涉及群众利益或业务职能工作的有关问题,安排一定力量按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,或向有关权威部门、专家或经验丰富的人员咨询。
5、党组议事应按下列程序进行:
① 主持人说明议题;
② 听取对议题有关情况的介绍或汇报;
③ 进行充分讨论;
④ 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;
⑤ 对结论性意见进行表决,与会半数以上的党组成员表示赞成,即形成党组会决议。
⑥ 对一些重大问题,如争议较大,且时间允许,应暂缓表决,作进一步的调查研究和个别沟通,下次再议;对一些急办事项,应果断决策,防止议而不决,贻误工作。
⑦ 涉及干部任免的有关事项,应执行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》的有关程序,不得随意简化,未履行有关程序的,党组不予研究。不得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问题。
⑧所形成的决议要形成文字纪要,并及时向未到会的党组成员通报。 |